卫生部:食品添加食用香料香精均应进行标识
发布时间:2017-06-14    阅读数:4105
分享到:

根据卫生部公布的《食品用香料、香精使用原则(征求意见稿)》,凡添加了食用香料、香精的食品,都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。

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提出,凡是加香的产品都应明确告诉消费者,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。同时,标签是构成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。据了解,为规范市场,卫生部已制定“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”标准。

征求意见稿指出,在食品中使用食用香料为的是使食品产生、改变或提高风味。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,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。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,这样规定是因为绝大多数食用香料其香味是不完整的,很难直接加入食品中使食品产生典型的完整的香味。

征求意见稿明确,用于配制食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2760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的规定。

为防止以食用香料的名义发挥非香料功效,《食品用香料、香精使用原则(征求意见稿)》还规定,当一种物质既可用作食用香料,又可用作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时,必须获得另外的批准,符合GB2760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的规定,才能作为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。

公司概况 公司简介 荣誉资质 企业文化 员工风采 社会责任
新闻中心 最新公告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电子杂志 媒体中心
原料与产品 原料与产品
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营销网络 在线留言

© 2017 云南润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

版权所有,并保留所有权利

滇ICP备2020007214号-1


友情链接: 奥远科技